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,有以下几项:
1.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的,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。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决定的,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前,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。
2.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。取保只是手段,候审才是目的,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。
3.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。
4.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,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,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。
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规定的,已经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保证金。区别情形,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结悔过、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
联系人:侯高勋 律师(前任人民法院法官★现任资深专职律师)
电话:18737575555
微信:zebra0018
网站:平顶山刑事律师网
网址:http://www.pdsxsls.cn
平顶山市刑事辩护律师,平顶山市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知名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资深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取保候审律师,平顶山市刑事律师哪个好,平顶山市新华区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新华区刑事辩护律师,平顶山市新华区刑事律师哪个好,平顶山市新华区好的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新华区知名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新华区资深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新华区取保候审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刑事辩护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刑事律师哪个好,平顶山市徐汇好的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知名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资深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卫东区取保候审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刑事辩护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刑事律师哪个好,平顶山市松江好的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知名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资深刑事律师,平顶山市湛河区取保候审律师平顶山市刑事辩护律师